楼主:
baas74 (!!!!)
2014-07-26 23:54:43各位学长、学弟大家好,
小弟我服务于某公家机关,因为本身单位的属性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所以有有点多的加班时数,然后又放不到假,假日不加班就要谢天了。
所以翻了一下服勤管理规定,是依照职员加班及加班费支给管制要点,
应该给予20小时的加班费上限。
这一翻就翻出了大问题,目前加班费的实际支给是依照人事于97年配合
实施劳基法时的内签,仅给予15小时加班费,与97年至今的服勤管理规定是冲突的。
所以想请问一下,有没有学长、学弟看过哪边有明文的服勤管理规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