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so7885 (YOHO)》之铭言:
: 各位版友大家好,小弟目前碰到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 目前小弟研发替代役上了某颇具规模的A公司,且也在一封公司寄给我的文件上签名
: (不晓得算不算签约)。文件上写道:
: “我愿意在内政部研发替代役选填志愿时把A公司填为第一志愿。且如因体位问题,
: 日后不用当兵,直接变为正职。如有违背,我愿意赔偿A公司的损失。”
: 现在问题是我第一志愿B公司上了,而我非常想去B公司,也口头承诺会去B公司。
: 假如我跟A公司人资推掉的话A公司会要求我赔偿赔款吗?还是有什么解决方法?
: 烦请各位大大版友给予建议,谢谢。
: P.S. 我确定要当兵且A公司并没有给签约金
这件事情我在版上讲过很多次了,很多都是吓没工作过的人用的。
最高法院81年台上九八九号: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且人民之工作权非不限制之绝对权利。
=> 任何限定你只能去某种工作的条文都无效。违宪。
若用任何胁迫的方式、文字、口吻让你千不平等的契约。违法民法92条,也无效。
=> 合约上任何威胁你一定要选该公司一律无效。
另外,替代役实施条例更是保护你进成功岭前可随时放弃替代役资格。
公司无法透过任何契约绑住你一定要去。
需要注意的是,大约六七月,会有一份适用劳基法的劳动契约。
那里面一定有竞业条款,因为竞业条款并未明确限制你工作权利,因此不违宪。
因你自己自由意志下同意签竞业条款,也没胁迫,因此不违法。
结论:
现在签什么约都是假的,任何强迫你加入该公司的条例都是吓人的,
系统配对到才是真的。
拿多份 Offer ,系统配对时选一间,才是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