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考绩法
有明确性文字定义的
只罚以下犯上
不罚以上虐下
“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条第3项第6款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一次记二大过处分:
六、胁迫、公然侮辱或诬告长官,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所以要记谢宜容二大过,还要硬凑其它条
也还要看行政法院买不买帐,到时还要补她免职这段期间薪俸
不用上班还有钱领
就因为公务人员考绩法只罚你不服从 不罚你霸凌
所以下属在面对长官的职场霸凌时 只能默默承受
长官也无所忌惮
想要考试院自己修法不太可能
只能看有没有立委愿意提案 或是公务人员协会请愿
在公务人员考绩法加入处罚职场霸凌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