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谈]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行政及立法对策)

楼主: ntnusleep (虫虫虫)   2024-11-23 17:45:44
※ 引述《shio000 (店小二)》之铭言:
: 案例一、该轮乙的老屁股在我报到的时候
: 抓空档直接呛你今年要考乙喔
行政作为对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来资深人员表现该甲就给甲,只值乙就给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无关
就不会发生案例所述情况。
: 案例二、首长晚上八九点打电话来咆哮
行政作为对策:不适任首长/主管调非主管
更上层的长官如果不知道底下的主管谁不适任,表示该更上层长官本身也不适任。
: 案例三、职务分配用工作再怎么分配都不
: 会公平,平白无故加别的同仁工
: 作给我,还有用谁叫我要有相关证
: 照的借口
行政/立法作为对策:给予公务人员商调请求权:他机关指名商调且该公务人员同意时,
原机关一个月内要放人至新机关。
并且加上高普初考限制转调年限降回一年,
以利新人用调任方式逃走,而非透过考试,此可节省考训成本。
理由:业务分配是机关主管的权限,分配不公实质上难以救济,
实务上业务分配不公也常是一种具有合法形式外观的霸凌手段
当事人难以透过行政救济途迳手段进行救济
如果公务人员即使搬家,也愿意调走,其实已经很委屈了,
原机关不应该有挡商调的权力。
法规:
一、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2条第1项前段
各机关不得任用其他机关人员。如业务需要时,得指名商调之。
二、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21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如业务需要时,得指名商调之,指各机关职务出缺,如因业务需要,
需任用其他机关人员时,应经该机关依公务人员升迁法规规定办理后,详细叙明拟调人员
之职称、姓名及拟任之职务,函商原服务机关同意,始得调用。
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6条
公务人员之考试,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三等。高等考试按学历分为一、二、
三级。及格人员于服务三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
之机关、学校任职。
行政作为面:
将任用法施行细则第21条指名商调“应函商原服务机关同意,始得调用”部分删除
并加上“各机关指名商调且该公务人员同意时, 原服务机关应准予该公务人员于
一个月内调任至新机关”
立法作为面:
(一)在任用法第22条再增加一项条文(可列第22条第5项)
“各机关指名商调且该公务人员同意时, 原服务机关应准予该公务人员于
一个月内调任至新机关”
理由:直接以任用法施行细则牴触任用法之规定无效的方式,
让原机关不再有挡商调的权力。
(二)修正公务人员考试法第6条
将“及格人员于服务三年内,不得转调”修回“一年内”
理由:与其把人逼到考走,不如让人调走,还可以节省考试训练成本。
: 案例四、不省人事要去聚餐不去要考试的
: 研习,我拒绝帮忙,说要去建议我
: 的考绩
: 霸凌没有追诉期,也要自行举证,不然我很想跟风爆一波
案例四的文义看不是很明白,不过大致上对策同案例三所述。
综上:
广义行政权可以作为及立法权可以作为的部分,已分列如上
麻烦各位关注霸凌议题的长官、立委们
可以参考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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