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公务员要全面适用职安法、职场霸凌防护要法位阶保障】劳动部劳发署职场
霸凌事件公部门基层团体 #联合声明
台湾公务革新力量联盟 https://www.facebook.com/thinking4public
台湾书记官工会 https://www.facebook.com/twclerkunion
台湾警察工作权益推动协会 https://www.facebook.com/policeright.tw
抢救消防员 https://www.facebook.com/savefirefighters
●新闻联络人:
台湾公务革新力量联盟理事长洪瑞壕0988-589-433
台湾警察工作权益推动会常务理事萧仁豪0958-570-282
台湾书记官工会理事长陈建晔 0985-152-546
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秘书长陈彦凯0938-283526
公务员自杀反复上演!11月4日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基宜花金马分署一位公务员于办公
室轻生,目前一一对外揭露的证据,均指向机关首长对当事人及众多同仁施以霸凌,才造
成这起无法挽回的悲剧。
更遗憾的是,这并非单一个案,而是官僚体制的系统性问题。今年初迄今公务员自杀事件
即频传,包括警察、法官、录事等,涵盖各种身分及机关类别,绝大多数与职场问题脱不
了关系,其中霸凌尤为公部门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身为雇主的政府始终拿不出具体有
效的防治及因应对策,只能放任问题不断发生。
我们认为,公部门职场霸凌遍地开花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 机关充斥权威文化,缺乏对等协商机制
多数职场霸凌发生在上下从属关系之间,在科层式官僚组织尤其严重。除了传统命令控制
系统容易引发管理者的“权力欲”之外,组织内部缺乏制度性对等协商管道也是主要原因
。在德国,政府员工可组成人事代表会与机关协商各种劳动事件并签订“职务协定”,若
协商不成还可移送劳动法院仲裁。但在台湾,本应代表基层声音的公务人员协会及考绩委
员会,受限于组织既有的权力结构,多属聊备一格,难以保护员工免受压迫或为侵害事件
发声,而“惧怕权力”的文化更连带削弱了现有职场霸凌防治制度的效力。
2. 法规空泛薄弱,内部调查如球员兼裁判
目前政府机关的职场霸凌防治制度是参考自劳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规则》及劳动部所订《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指引》,但这些法规及指引均着重
在程序面,也就是预防、因应、善后、教育训练等,并未明确界定不法侵害的要件,实务
上会以“没有霸凌故意”回避不法侵害的事实,例如在本案,即使发生自杀事件、自杀跟
管理行为间显有因果关系,也可能以没有故意而不成立霸凌,让制度没有效用、也欠缺对
加害者的究责,这使得后续政府为公务员量身订制的版本更加虚弱无力。
现行“公务人员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即规定各机关应组成“防护小组”防治、调查及处
理员工遭受骚扰、恐吓及威胁等事件,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亦订有“员工职场霸凌防治与
处理建议作为”及“员工职场霸凌处理标准作业流程”。但这些主要是规范霸凌事件发生
前、后对受害者的关怀,至于事件中对加害者的调查、仲裁及究责,可以说空泛薄弱。
另外,防护小组依然只是机关内部机制,实难期待小组能突破组织权力结构,为受害者主
张权利及促使机关自我矫正;即便寻求保训会从外部介入,但从过去复审案件决定结果来
看,绝大多数都很难实质审查机关的作为,最后皆以驳回收场。同样的,官方力推的“员
工协助方案”(EAP),也多半沦为办办讲座、带带活动、填填问卷、拍拍安慰这类软性
措施,对于杜绝职场霸凌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因此,我们提出以下2点诉求:
1. 劳动部应将现行《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预防指引》提高至法位阶,并比照性骚扰强
化实质救济管道
霸凌与性骚扰同属职场不法侵害的一环,而性骚扰另有性平三法强化实质救济程序,员工
除了内部申诉外,还可向外寻求救济,由外部组织进行调查、仲裁、究责及事后保护。
因而职场霸凌应比照性骚扰,劳动部应将不具法效力的指引提升至法位阶,明确订定不法
侵害构成要件,及建立复审以外的专门救济管道,才能真正对加害者究责、有效保护被害
人。
2. 劳动部应函示开放公务员一体适用《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场不法侵法事件不分公私部门,也不分职业类别,《职业安全卫生法》应依上述精神修
法,并且将所有职业的受雇者纳入。目前仅修正《消防法》是远远不足的,没有任何认真
从业的员工该被遗漏,而从教师、公职医护人员开放适用的前例即可得知,公务员试适用
《职业安全卫生法》仅需依法函示指定即可。
官方宣示建立友善职场已经多年,霸凌及自戕事件却不减反增,本次发生事件更是在主管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劳动部下的公务员,是该法长期以来遗漏的保障对象,基层团体早
已多次倡议,请劳动部、人事总处、铨叙部别再视而不见!立即启动修法,不要再让这些
宝贵的人命白白牺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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