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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对照新旧俸给表,本次修法感觉是在为公务人员做弹薪,委一的俸点
由160改为180,减少委一的职级,等于就算你没年年甲,职等跳比较慢,但
每年跳级,薪水上很快仍可以和委二同俸点,等于要提高公务人员的楼地板
薪资。
如果没有升任主管,有许多公务人员的职等都止于荐七,荐七功顶也从590
提高到610,等于略拉升公务人员的天花板。荐任事务官的天花板荐9仍维持
俸点710。
简任官的天花板简12、13、14,最高都是800俸点,现在都往上拉升,简11则
维持790不变,简12则变成830,简13变870,简14变890,因为现在以简任官
的薪水,跟业界相比,真的相差太大,所以才稍做弹升。
除此之外,不知道还有没有其它影响?不知道大家怎么看的?
如果有意见者,请大家于今天以前(10/30)以电子邮件表达,邮件位址如
以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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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俸给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公务人员俸给法(以下简称本法)于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七
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后,历经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于九十七年一月十六
日修正公布施行。鉴于公务员惩戒法于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务
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于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制定,为期俸给相关规定与时
俱进,契合实务运作需要,并建构更臻完善之公务人员俸给法制,合理维
护公务人员权益,爰通盘检讨现行规范及实务运作情形,拟具本法部分条
文修正草案。
本法现行条文共二十八条,本次计修正七条,删除一条,其修正要点
如下:
一、修正提高委任第一职等起叙俸级,与延长委任第一职等至第四职等、
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及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四职等之年功俸俸
级,并齐整简任每级俸级之差额;增订现职人员俸级、俸点异动之改
支作业,由铨叙部办理。(修正条文第四条)
二、增订公立学校教育人员、公营事业人员等转任行政机关职务时,以曾
经铨叙审定有案之职等俸级起叙,先采计提叙,再晋升职等,得叙较
高俸级者,叙较高俸级之但书规定。(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三、各机关办理机要职务之人员,及其依法改任受任用资格限制之非机要
职务时,其俸级核叙于本法施行细则规范之依据,并排除本法第二十
三条非依本法不得降叙规定之适用。(修正条文第十三条)
四、为落实停职人员权益照护,将依法停职人员于停职期间“得”发给半
数本俸(年功俸),修正为“应”发给半数本俸(年功俸);配合公务员
惩戒法及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等规定,修正该等人员后续得否补
发停职期间未发给之本俸(年功俸)之情形、条件及期间;将失踪人员
区分为因公或非因公失踪两种态样,合理规制失踪人员给俸。(修正条
文第二十一条)
五、将现行旷职或请应扣除俸给之事、病假期间跨越之例假日、国定假日
或停止上班日,应予扣除俸给之实务作法,提升于本法规定,以符合
法律保留原则;增订公务人员未有实际服勤之期间,除法规另有规定
外,不支给加给。(修正条文第二十二条)
六、配合现况,删除现行条文第二十六条,教育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之俸
给,均另以法律定之规定,俾符实际。
七、修正条文第四条之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修正条文第二十八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