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司特不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2条?

楼主: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5-01 12:46:22
※ 引述《sqe123456z (我爱乔乔=U=)》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Fn9J8Do.png
: 这是最近新修法的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2条
: 想问
: 我跟我老婆都是司法特考,但是不同县市的公务员,有生小孩的打算
: 很担心小孩生下来,我们没办法调到同县市一起照顾小孩
: 为啥这条列举了一堆考试任用的公务人员
: 却偏偏没有列举司法特考QQ
: 明明高普考也是全国考试呀
: 没有司特的原因是什么呀?
一、公务人员任用法22之目的:为养育子女得降低转调限制
为亲自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
在限制转调期间已达三分之一以上时,
得调任至该子女实际居住地县市之其他机关服务。
二、司特人员得商调至他县市司法机关不受6年转调限制
司特限制转调是6年内不得转调至“司法院、法务部及其所属机关”"以外"之机关
而各县市均有法院、检察署等机关,并不是“司法院、法务部及其所属机关”"以外"
之机关,自然不在6年限制转调之列,因此均得指名商调,可让为亲自养育三足岁
以下子女之司法人员有机会调任至子女实际居住地之司法机关。
换句话说根本不用等限制转调期间达1/3以上(2年)即可商调。
但实际上机关要不要同意指名商调是另一个故事,而非法规限制。
(除非修法明订公务人员商调请求权)
三、立法选择不让司特人员任职满2年即得转调至行政机关
“特考特用”原则: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得举行特种考试并有六年之转调限制。
(公务人员考试法6参照)
特考限制转调期间较高普初考试为长,即是希望能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留才。
基于特考特用原则加上司法人员早已有调任至三岁以下子女同县市司法机关之机会
而不受特考转调限制;故立法上选择不让司特人员在任职满2年后,得以依公任22
从司法机关调至行政机关。
注:指名商调与统调是不同的调动方法:
指名商调在司法机关仍有可能使用,但统调是更常见的调动方法。
作者: lch06 (ch)   2023-05-01 15:10:00
专业,推
作者: d9321003 (阿鸿)   2023-05-01 15:26:00
专业
作者: dark0224 (名为黑 器为黑)   2023-05-01 16:38:00
专业
作者: Godofthebutt (恐龙中的霸主)   2023-05-01 17:01:00
专业
作者: sqe123456z (可爱就是正义)   2023-05-02 00:58:00
专业谢谢
作者: cmoeoo   2023-05-03 08:42: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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