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先阅过铨叙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号令,但仍有不明了之处,到版上
求教。
一、背景:
休假年资6年,112/1/31到新机关(同职系)就职及训练(2+4个月)。
自112/1/1起休假有21日。
而至112/1/31前工作天仅剩15日,无论如何今年休假一定无法在原机关休毕。
虽然有6年且同职系,但现叙职等无法权理。所以“不能”视同商调。(感谢ezmantalk大
,在此补充)
二、想请问:
1.未休毕之日数如何处理?是否只能归零?会有不休假加班费吗?
2.第一年无休假,第二年之休假即113年之休假依比例,想请问的是“第三年”即114年起
的休假应如何计算?是否为原休假年资6年+112年1年+113年1年,即休假年资为8年?也就
是114年可以休21日?
其实最主要是想问第1点,今天有致电人事室,但人事室要我以新机关的说法为准。只是
目前
还没分发甚至还没填志愿,只是先得知到职日。怕等到确认新机关才问,届时应该休不到
强制休假的天数了。
先谢谢先进和前辈的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