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问题:
①调职时,向原机关单位缴回溢领薪资的法令规定为何?
②调职时,不须向原机关单位缴回溢领薪资,则原、新任机关单位间薪资拨补作业的法令
规定为何?
缘由如下......
军职服务十余载间,调动仍是常态,惟从未在调职时向原单位缴回离职日后之当月薪资。
依稀记得,预财士做帐后交给主计,公文往返新旧单位间,即可处理妥善。
然后从警之后,却发现同事调职时,须在离职日缴回在原单位溢领之薪资?
这令我十分震惊!
我可以理解薪资预算编列在不同机关,所以调职之后的薪资非属原单位应支付之范围。
但不能理解,为何单位机关不能透过文书作业来完成拨补,非得同仁把钱缴回,再到新单
位申领?
小弟在几年前第一次调职,是在同一县市警察局底下的不同分局间调动。当时原分局的内
勤也是告知小弟要缴回当月溢领薪资,而小弟则是以军中状况向其质问。当下承办人只说
会再问问,后来我调职,并没有缴回任何款项。但在我之前一梯调动的学长,就有缴回溢
领薪资。最近同单位有同事要调动,也被要求要缴回溢领薪资。
再看看这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