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家人询问
家人是依照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雇用的二等约雇人员
聘期是一年一聘 到今年年底
因为有想找新工作所以明年的雇用契约还没签约
昨天他刚得到另一个地方的计画助理的录取通知
今天跟他的主管提离职
原本想说考虑交接 就提明年一月底前离职
但他主管很坚持要明年二月中才放人
讲了一个上午还很坚持
我听到就有点不太高兴
因为依据他的雇用契约
有关离职的条文大概是下面几条:
1.雇用期间: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2.乙方如因特别事故,须于雇用期满前先行离职时,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甲方同意并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得终止契约。
3.雇用期间届满后,除双方同意签订契约续雇外,乙方应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
不管怎样都没办法逼人留下来一个多月吧
更何况新的工作薪水还比较高
有点想怂恿我家人就干脆直接丢离职报告书
聘期满就直接不去
这样会怎样吗?
话说约雇人员似乎不适用劳基法
离职的相关规定除了该办法和雇用契约之外
还有有什么规定可以参照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