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查了一些法规有看到
服务法第 13 条第 1 项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系对
公务员个人所加之限制。若其亲属经营商业,依司法院
院解字第 3812 号解释:“公务员之父兄经营商业,如系
以自己之名义为自己之计算而为之者,虽公务员与之同
居或共财,亦非公务员经营商业”之意旨,自属法所不禁。该省(系指台湾省)政府所呈公务员于办公时间外
协助其配偶经营商业,其商业既非公务员本身所经营,
且系于办公时间外为之协助,与服务法第 13 条之规定
尚无牴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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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代表帮家人经营的事业一起工作帮忙不会违反兼职规定呢?
1.家人摆摊,公务员去帮忙煮面
2.家人从网络接case,公务员帮忙写程式
负责人都是家人,公务员本身都是帮忙工作,不挂名,不领薪水
这样会有违反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