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有关实务训练期满前后的给假天数问题

楼主: 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间)   2022-07-12 22:55:02
依公训字第1100009030号函的解释,请益以下问题:
函释先摘录如下:
(1)铨叙部78年10月4日78台华法一字第330638号函释略以,
女性公务人员于到职前尚未具有公务人员身分期间生产或流产,
而在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4款所定之给假期限内到职者,
得依请假规则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产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到职前之日数,准给剩余日数
之假期。
(2)79年10月29日79台华法一字第0475403号函释略以,
公务人员于到职前尚未具有公务人员身分期间,其配偶及亲属(含血亲及姻亲)死亡,
而在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5款(现为第6款)所定之给假期限内到职者,
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亲属(含血亲及姻亲)死亡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到职前之日数
,准给剩余日数之丧假,
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百日之内请毕。
(3)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号书函释略以,
基于奖励公务人员结婚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公务人员于到职前结婚者,
同意从宽依请假规则所定婚假日数,
扣除结婚日起至未到职前之上班日数,核给剩余日数之婚假。
(4)据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
系依据训练办法第31条规定办理,
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娩假、流产假及休假日数
应按实务训练月数占全年比例计算,
请假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实务训练期间,
其余请假相关规定系比照请假规则办理。
Q1上述三个函释指的“到职”应是实务训练期满(试用期开始)?
依最后第四点的结论,其解释也适用实务训练开始的“报到”?
Q2按三个函释的意思,是指娩假、流产假、丧假、婚假都可以在扣除事实发生日至到职前
的上班日数,核给剩余天数的假?
若是的话,请问在实务训练期间生产,倘若42天内就会训练期满,那娩假是否就有42天?
或者,亲属死亡发生在实务训练期间,百日内会训练期满,那丧假可以依公务人员请假规
则,一样有5、10、15天?
Q3承上,还是要依事实发生日距离训练期满的天数判断,
例如7月1日结婚,到7月30日才4个月实务训练结束,
中间超过14天,就无法适用“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号书函”,
仅得按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31条依比例得婚假5天?
或者,父母死亡距离期满超过15天,就仅得丧假5天,这样的意思?
以上,请问是否认知有误?谢谢。
附上铨叙部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号书函最后的例子:
本案台端于95年7月9日训练期满,并于同年月5日结婚,
自同年月10日开始试用后,得依请假规则所定婚假日数(按:14日)扣除结婚日起至未到
职前之上班日数(按:3日)后,
并自结婚日之翌日起1个月内(按:至同年8月5日止)请毕剩余之婚假11日。
作者: boncil (wweei)   2022-07-16 16:36:00
我也好奇特休天数如何算,差勤系统上目前只有显示事假跟病假可请天数,我实务训也还没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