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 放宽具双重国籍国民任公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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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部分条文,增订同层级类别相同机关,得订定
共用编制表的法源依据等规定,期盼提升用人机关的灵活弹性等,使公务人员任用法制更
加周全。
立法院修法,放宽具双重国籍国民任公职规定
▲立法院修法,放宽具双重国籍国民任公职规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去年10月并案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任用法部分条文修正
草案等案,当时铨叙部长周志宏列席报告指出,这次修法是为了因应机关弹性用人需要,
适度简化修编作业,并完备初任人员试用机制,以及合理规范公务人员任用消极资格等。
关于修法重点,周志宏表示,依现行规定,各机关的组织法规订定方式,原则上是一机关
订定一编制表,列明其所置职称的官等职等及员额;近来部分机关为有效运用人力资源,
提出由其所属各业务相近的机关、学校,于总员额控管的前提下,共用一张编制表的建议
,因应机关弹性用人需要。
为此,这次修法增订同层级类别相同机关,得订定共用编制表的法源依据。
周志宏也提到,这次修法新增试用人员如有其他不适任情形且有具体事实,机关长官得依
其实际试用情形,予以考核为成绩不及格,也增订试用人员于试用期间不得调任其他职系
的限制。
此外,现行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之一第一项条文规定,公务人员因育婴、侍亲、进修及
其他情事,经机关核准,得留职停薪,并于原因消失后复职。委员会审查时,将“复职”
修正为“回职复薪”。
上述条文在委员会审查时,照考试院提案通过,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在场立委并未
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
为落实惩处处分,淘汰不适任人员的意旨,三读条文规范,把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任用为
公务人员的情事,纳入明文规范,以及增订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因外国法令
致不得放弃该国国籍,于一定机关及职务范围内,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也修正未依限完
成丧失外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者,应予免职的规定。
心得:
达官贵人的外国籍子女
要大量进入公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