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公告以上未达查核的 "紧急"
(1) 同时开放电子领标跟电子投标: 9 天 (第9条)
(2) 援引第 4-1条: 10天 (因为他后段写, 并第9条使用,
还是不能低于十天)
那真的很靠北, 我很紧急要十天,
但电子采购网不勾选那个很紧急的选项(104 or 105 or14-1)
却是9天,... 法条是不是矛盾了 (紧急一定要十天, 不紧急确可以九天) ?
ps: 纯属法条的讨论乐趣: 因为少一天也差不了多少, 且105条直接议价就可以
, 根本不用公告
只是想知道, 定这个的是不是脑残? 没想到公告金额未达查核
可能出现矛盾的状况??
ps: 查核金额以上就不会矛盾, 因为查核金额领投阅全部扣掉
最少还要11天,...
援引 4-1条, 还有一天的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