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契约定型稿:
工程部分完工后,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约之部分有减损灭失之虞者
,应先就该部分办理验收或分段查验供验收之用,
二, 假设: 有十间办公室装修, 已七间完工装修, 已完成查验并供使用中(查验时
有跟厂商讲, 这是查验, 不是部份验收, 厂商也同意)
三, 假设工程如果可以如期完工, 查验跟部分验收其实差别不大,...
那现在出现的问题是: 假设工期0731届止, 剩下一天已经确认无法完工
因为当初那七间是 "查验"(虽然已经在使用中), 但
逾期违约金, 是不是要用十间去算 (就法论法) ?
ps: 也就是说, 厂商当初接受查验后先供使用, 而不是要求部分验收
现在是不是很不利???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