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您好,想请教问题相关说明如下:
1.案件为都市计画区内公园用地,该用地已完成63%协议价购,余约37%要办理征收作业
,征收计画书相关资料已备妥,待送内政部地政司审议。
2.本案用地取得预算经费已于前年度编列并办理保留。
3.本案工程经费为前瞻计画补助经费,相关配合款业已编列预算。
4.工程会于95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号解释函,说明二载明略以‧‧‧“建
议各机关办理公共工程招标前,应先确定预算来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
5.本案因细设已完成,因前瞻计画执行需赶办,如未于期限内办理发包经费会被收回,
爰有紧急需先行办理发包必要,倘于招标文件载明 “本工程须配合用地取得后,由机关
通知期限内开工”,先行办理法包,是否有违反“采购人员伦理准则”及相关法令规范
。
6.因案件紧急,恳请协助提供意见,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