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男收车后,到2019年7月22日,约2年时间的油耗、停车费、ETC高速公路通行费、
: 罚锾、维修费、牌照税与燃料费等,共23万1322元,全由德众公司负担,台中地检署
: 时,林男虽坦承犯行,愿缴回不当利益,却又改口否认犯罪,还宣称由厂商提供车子
: 公务机关的“惯例”,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并声明法院“无减轻其刑之余地”
假设: 契约有规定, 厂商须提供车辆给机关使用,
如果没有照契约执行, 反而是贪渎(让厂商省下买车的钱,
厂商得到利益)
而这件事, 麻烦的是, 林男不知道有没有被检察官捉到私用?
比如说开这台车去接小孩之类的
如果有的话, 成罪的机率很高, 不过我觉得应该不会判太重
大概就类似, 开公务车去接小孩那种程度而已
不会判到七年以上,...
ps: 除非契约没写到, 厂商需提供车辆给机关, 那就有机会到七年以上
ps: 一般这种近千万 or 千万以上的工程契约, 会把厂商提供车辆写进契
约吗? 如果会的话, 那他的 公务机关"惯例"的辩解, 也许说的通
罪就会很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