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下。
抽掉的资料本来就列在不得阅览清单上。诉愿人是看不到的。
会有疑义是因为
原处分单位认为复查无理由,但我们认为复查有理由,所以先出了一份更正原处分的复查
报告。
但后来复查委员会还是采用原处分单位的意见,所以我们依据委员会意见出了第二份报告
。现在长官要求的是抽掉我们的报告以及第一次开复查会的纪录。
想问这样有责任吗,因为长官只有口头要求,没有白纸黑字写,事后会不会说是承办自己
抽掉的,责任挂承办上。
引述《anabas ()》之铭言:
: 民众不服机关处分而提起行政救济,
: 我们是原处分单位,已对民众回了复查决定。
: 现阶段来到诉愿,复查资料原卷一般直接送往上级主管机关审酌,现在原卷内的部分内
容
: 主管口头要求取出,不要提供。想问这动作会有问题吗?
: 还是我想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