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概要:
我是105年那梯高普考录取,于12月31日前完成报到手续。
报到时也检附之前工作年资2年资料,人事也愿意帮忙列入休假年资计算。
过几天后人事印了铨叙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号令给我,
认定我的工作隶属该函所列12大类服务于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之年资,
认定我取得合格实授已经超过106年1月1日,所以不能列入计算。
听到这消息时很无奈,但是只能接受。
去文官学院受训时也请教当时授课的资深人事主任,他也协助找过资料
但是答案仍然一样,所以我也只能接受
(刚好那年劳基法修法,劳工喊还我七天假,我也在心里默喊)
今年约满后商调至新单位,新单位人事也依据相同理由,
仍核定我休假年资7天,国民旅游卡额度11200
刚好前阵子同事有人在讨论约聘转正职的休假年资问题,
我就上网查了一下资料,却发现铨叙部于105年10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541598341号函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4971
说明二概略:对于应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机关实施训练,
而于 106年1月1日以后始经机关派代任用者,基于信赖保护之法理原则,
本部同意其得依前开本部 105年5月9日令停止适用之相关规定,采计曾任服务年资
并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机关应主动提醒是类人员年资采计相关事宜,以维渠等权益
依据这张解释令,我应该108年开始休假年资14天、国民旅游卡额度1万6
(去年实休7日国旅卡刷卡8千多元,核销8000)
所以新单位同意调整我今年(109年)的相关休假年资跟国旅卡额度,
但是因108年属前单位核定,他们也无能为力,
所以想请问大家有什么救济的方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