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显智立委的FB贴文:
https://facebook.com/1572670472973339/posts/2761193597454348/
【公务人员商调不成 可以复审和打诉讼啦!】
各位公务人员朋友们,您有曾经想要商调到其他机关,却被拒绝的经验吗?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不同意他机关指名商调之决定,如何救济?”
上星期,台湾公务革新力量联盟向我提起了这道经典的国家考试题目,但对许多公务人员朋
友们,这不只是一道考题,而是心中的痛。
因为,就算想要商调的机关同意了,原服务机关不愿意放人,就只能被既有的公法上职务关
系绑住——除非要先冒着庞大的风险和成本辞职。而如果公务人员想要救济,因为指名商调
只是“管理措施”,也只能循申诉、再申诉的程序。
在10月5号,保训会终于发文给各机关,将指名商调“改认列行政处分”。换言之,如果将
来有指名商调遭原服务机关拒绝或消极不予核定等状况,公务人员就可以提起复审;如果不
服复审决定,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昨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员会质询保训会郝主委时,主委也确认了上述的新作法。保训会正面
积极的做法,让我非常的赞赏。
不过,虽然公务人员可以循复审和行政诉讼程序救济,但还有一个问题有待解决。那就是公
务人员,究竟有没有“商调请求权”的问题。
目前的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2条本文规定:“各机关不得任用其他机关人员。如业务需要时,
得指名商调之。”这让指名商调似乎只是机关对机关的事情,公务人员并没有商调的请求权
。
不过,考量到指名商调对于公务人员影响的程度,我认为应该要修法,明文肯定公务人员有
商调的公法上请求权。也希望考试院能够支持这样的修正方向,让公务人员有更完整的保障
。
【请调服务地区也很重要】
除了商调之外,“请调服务地区”也对公务人员有相当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身在异乡的公务
人员,不少希望能请调回乡,有个和家人团聚的机会。
为了让请调作业有规则可循,行政院订定了“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因家庭因素请调作
业建议处理原则”。不过,建议处理原则就只是“建议”的“原则”。如果能真正建立客观
的标准和程序,应该能让公务人员更能预测请调的可能性,也能更公平地分配请调机会。
此外,目前请调服务地区被认定是“管理措施”,只能循申诉、再申诉的程序救济。不过考
量到请调服务地区对公务人员的家庭生活乃至生涯的影响程度,或许可以研议修法,在一定
状况下赋予公务员请调的请求权。
希望在可见的将来,每一位公务人员朋友们,都能够在最适合自己的位置,为国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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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