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请教一个采购法问题
此为旅游采购劳务案,按照实际出游人头计价
合约内工作说明书有提到需要提供中餐至少四千元跟晚餐至少七千元的合菜,且需要海鲜
餐厅。验收时要提供餐厅的报价单。
旅行社得标后,提出海鲜餐厅至少要五千才够,因此敝单位想说以契约变更修改工作说明
书,改为中餐五千及晚餐六千。
但主计认为若是厂商提出的契约变更,应按照“不得据以增加契约价金。其因而减省厂商
履约费用者,应自契约价金中扣除”的规定(应该就是要项21条)也就是说中餐仍只能给
付四千,晚餐则能给付六千。
不过,这是以人头计费的合约,以契约价目表来看并不涉及契约价金的变动,适用采购契
约要项21的规定吗?
主计也不是很确定,但看得出他希望走保守路线。
恳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