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办理一件委托专业服务采购案,为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
已于签文叙明采购法规定,也口头向长官说明采购法规定,
采购评选委员会之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原本签出的采购评选委员组成是符合采购法规定的
(名单是该单位过去曾找过的人,非出自工程会数据库)。
但主管仍坚持纳入自己想找的人,就是一定要有那些人,
并以铅笔注记请首长或其授权人勾选该人选,
果然首长或其授权人就是依照该主管铅笔注记去勾选委员,
但也造成采购评选委员组成不符合采购法规定,
即专家、学者人数少于三分之一。
后来只好重签,该单位犯相同的错已不只一次。
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依不同采购金额级距,会有对应的评选委员会组成人数。
本采购案的评选委员人数5人,母数无法放大。
主要是想表达主管无视签文内容及承办人口头提醒
,坚持要放自己想要的人让首长或其授权人勾选,
导致评选委员组成不符规定,结果就是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