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安的双重国籍案,或许大家都还有印象,算是个有点名气的案子
请参阅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李庆安
提一下:逆转判决的其中一个因素,是“当事人没有报告拥有双重国籍的义务”
这个漏洞已经由人事业务的调查表补上了 (应该吧)
然后,回到黎民百姓的生活
在移民上,有三种不同的身分:居留权、永久居留权、国籍
Google中找来找去,公务员之相关禁止事项都是“双重国籍”,“居留权”却语焉不详
参考:
1.香港的居留权
88.11.1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11.16.八十八局力字第191578号书函
持有香港永久居留身分证者,其担任公职与“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规定,尚无违背。
2.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28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特殊查核办法
.....
八、在外国居住,并已符合取得申请该国国民之资格;曾因具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
,在外国享有教育、医疗、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寻求或取得外国公职之身
分;曾服外国兵役者。
看着法律保留原则,一般公务员取得“居留权”会有事吗?
ex.
1.美国的居留权
2.菲律宾的居留权
3.大陆的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