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小弟之前运气非常好
所在的单位都只办小额采购案件而已
今年换单位会办到10万元以上采购案了
因此最近上了采购法课程
其中老师有举例一件例子
例如:
首长交代要整修办公厅舍,维修金额会到10万元上
承办人因不知如何估价
便请厂商来估后,依估价单资料办理招标案(完全是我办理小额采购作法......)
但如果这么作就违反采购法,可能会坐牢.......
正确作法是要上采购网站用公开征求取得报价资料
小弟对10万元以上采购案完全没概念
想请问我理解方式有没有错误
如果是用公开招标方式
办10万元以上案件
就绝对不能找厂商来估
要用公开征求取得相关资料后
再办理招标
如果是用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相关款或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第2条第1项第2款
先签叙明理由经首长核可,案件可采限制性招标后,便可请厂商来估价
取得报价单或估价单后,再签请首长核定底价后,再跟厂商办理议价后,
就等厂商履约,另需要签订契约吗?我的采购案流程对吗?
小弟目前服务是离岛偏乡单位,采购案大多会是公告金额以下案件
且应该多以限制性招标方式为主
恳请前辈们解答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