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礼拜这个讨论让我觉得很有趣
因为我自己怎么样都想不通
所以我去问了身边的公务员朋友
结果答案出人意料的分成两派
第一派认为迟到请假就是“接受惩处”
理由:1.自己的请假时数确实因此而减少了
2.就算自己不请,人事也会要求请假,人事怎么可能要求员工“规避惩处”?
3.就算请了假而没有了迟到记录,请假记录依然会影响考绩,根本就没有规避到任何事情。
4.从来就没听说迟到可以有“不请假”这个选项。既然行之有年,怎么可能是一种“规避惩处”的行为?
第二派则认为请假确实是“规避惩处”
理由:1.因为差勤上的迟到记录确实被抹灭掉了,所以是“规避惩处”
2.迟到对于考绩的伤害远大于请假带来的伤害,所以迟到时请假确实是“规避了一定程度的惩处”
3.由于迟到时请假是一种“规避惩处”的做法,人事室不应该要求员工迟到时请假。
问的五个公务员都是高普考分发五年以上的,没有菜鸟,意见如此分歧让我有点吃惊。
请问大家怎么看呢?认为是接受惩处的1 认为是规避惩处的2
ps.本篇不探讨“是否该迟到”、“迟到就是糟糕的员工”“迟到就该死”等议题,若需要探讨此类议题,麻烦自己开一串,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