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周商调到新单位,
原本休假日数是21天
(年资其中有并计国立大学研究助理1年7个月),
到新单位人事室差假承办觉得这1年7个月有疑虑,
直接在差勤系统将我的休假日数下修为14日,
新单位承办人是一位技工阿姨辈的,
我自己找了人事法规及函释给她
她还是一直找“不能并计”的理由,
(让人感觉不专业,不懂法规的刁难)
前单位人事室承办是一位荐任课员和人事主任,
当初我只缴交学校的离职证明书和服务证明书,
她们觉得没问题就帮我并了。
想请问的是如果觉得单位人员休假日数有疑虑,是否应先维持原有日数,等找到充分能修
改的证据原因及理由并上签,长官同意后再下修休假日数并以便签或签核之公文影本通知
当事人,而不是承办人自己觉得不合理,直接先砍当事人7天休假,然后再请当事人“自己
”去找充分理由或询问铨叙部信箱再等回函再帮当事人加回,觉得新单位程序让人觉得不
合理。
但她是大姐,我也不敢对她不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