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是会计最近遇到采购相关问题向大大们请益。
有一个采购案是采分批交货,亦即总采购数量100,第一批50、第二批50。
这个问题出现在第二批,第二批的交货有部分逾期,承办人认为依照逾期的部分计算违约
金,但主管认为应该依照第二批契约价金总额计算违约金。
承办人认为应根据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厘清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契约价金总额,之后
在依照第一项第一款计算也就是未完成履约之部分不影响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
完成履约部分之契约价金计算违约金。
主管是直接认定第二项,因为我们是第二批次全部到货一次验收并不符合第一项第一款说
的,因此要使用该批次契约价金总额来计算。
有没有大大可以帮菜鸟半公务员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