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PBL (^^)》之铭言:
: 借标题询问一下,
: 若拿到厂商A的报价单后,
: 请A厂商协助要到B厂商的报价,
: 这样又是否有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吗?
: ※ 引述《azt (azt)》之铭言:
: : 小额采购中,
: : 国营事业员工若拿到厂商A的报价单后,私自寄A报价单给厂商B,这样有违反什么法律规
: : 定吗?
: : 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吗?谢谢各位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采购常见误解或错误态样二、采购、履约管、验收相关规
定或正确措施(三)“除无办理议价之必要或可能者外,仍可视个案特性,经议价程序。
”及(四)“洽厂商报价之案件,仍应考量厂商报价之合理性。…”
无需经"比价程序"的文字叙述,
亦"无通案要求议价"之必要。
所以
小额采购 要求(不管几家)比价...根本是自找麻烦...
于是就发生 CPBL所提的怪问题...XDDD
当然 一堆机关 有一堆不知依据什么订出来的小额采购规定
原则上都是限缩在"迳洽厂商"这回事...
能争取放宽就放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