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yjerry (karenas)》之铭言:
: 请问各位前辈!
: 年度开口契约已决标,但厂商做单价调整不愿意用预算书与得标价之比例去调整。
: 厂商是说用预算书的单价去调整,他们会赔钱,所以希望用投标时的标单单价调整。
: 1.当初上网时我们预算书金额没有公告,请问他们真的可以不用预算书单价调整吗?
总价发包最低价决标?假设是这样的态样。然后没有公布预算书单价
: 2.有规定得标厂商认为某项目单价不合理时,得于订约时由本机关与得标厂商协议调整之
: 。但如果协议不成呢?后续有什么解决方法?
厂商如果认为机关某项目单价不合理时,应该请厂商举证说明。
如果厂商真的在这时间点举证说明
有可能情形:
a.机关的预算单价真的不合理,这时候只好认错了,没办法了,办理废标,重新招标~
b.厂商自己的项目单价不合理,这时候就是机关承办就要坚持了,
承办不坚持,就是图利罪!
c.厂商与机关预算单价都合理,意思是双方单价自由心证上没有差很多。
这时候厂商如果坚持他自己的单价,就随厂商意思吧~
这边不随厂商意思,导致无法签约,将会是机关承办要承担的行政疏失的责任。
如果承办对厂商坚持怕的话,就请厂商切结他自己的单价可受公评,绝无浮夸。
: 3.我们的顾虑是因为此案是开口契约,如果不用预算书按比例调单价,厂商先默认那些工
: 项的量比较多而提高该工项单价,那也不合理
: 先谢谢各位前辈回答
厂商是出来赚钱的,唯一希望的就是多赚点钱。
如果能够在契约内圆满达成任务,厂商不该多赚点钱?
虽然机关承办是站在机关立场守护机关利益,
厂商是否真诚履行契约,是不是应当包含在机关利益内?
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从来没有看过这样的彿心厂商~
走到决标后谈单价阶段,属于机关与厂商的私法领域。
机关与厂商算是执行机关公法任务的同船队友了
什么都完全只顾自己利益,而不管其他人的队友
这样的队友,称作“猪队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