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核销问题,有请大大们指导
契约内容:由代表厂商检具各成员分别出具之发票及相关文件向机关统一请领
假设金额比例:代表厂商70%、机电厂商30%
做法A:代表厂商开70%金额的发票、机电厂商开30%金额的发票
以上发票皆为正本,机关也依发票金额各别付款
疑问:感觉好像干涉了代表厂商与其他共同投标厂商的拆帐
做法B:代表厂商开100%金额的发票,并检具机电厂商30%金额的发票影本(或正本)
由机关付款100%金额给代表厂商,他们自行拆帐
疑问:这是厂商自己提出的办法,他们好像没发现这样会被政府多课营业税
这样是能帮国家冲高GDP及增加税收没错,但我没办法说服我自己...
而且会有机电厂商说代表厂商没给他们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