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大法官释字第785号

楼主: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11-29 23:36:52
司法院书记处摘要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52835
事实背景
1.声请人徐国尧、张家伟分别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队队员,认其勤务时间每日24小时,再休息24小时(下称勤一休一)超时服勤(下称超勤)不合理,于101年10月24日向所属机关申请调整勤务时间为每日8小时(下称请求一)、作成职务升任为组员或科员之行政处分(下称请求二)及给付加班费或准许补休假(下称请求三),均遭否准,声请人不服,提起复审、行政诉讼,并追加诉之声明(给付诉讼),将声请人列入组员或科员之升任甄选名册中(下称请求四),均遭驳回。
2.声请人经用尽审级救济途径后,认确定终局裁定所适用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保障法(下称保障法)第77条第1项、第78条及第84条规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第7点第3款规定,以及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保障法第23条、内政部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第4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第5点及第7点规定,有违宪疑义,于104年8月向本院声请解释。
3.另公务员服务法(下称服务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与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虽未经声请人声请释宪,然与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第7点第3款规定具有重要关联性,爰一并纳入审查。
解释文
本于宪法第16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务人员身分,与其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发生公法上争议,认其权利遭受违法侵害,或有主张权利之必要,自得按相关措施与争议之性质,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诉讼,并不因其公务人员身分而异其公法上争议之诉讼救济途径之保障。中华民国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保障法第77条第1项、第78条及第84条规定,并不排除公务人员认其权利受违法侵害或有主张其权利之必要时,原即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均尚无违背。
公务员服务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每周应有2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弹性方式行之。”及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交通运输、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医疗、关务等机关(构),为全年无休服务民众,应实施轮班、轮休制度。”并未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实施轮班、轮休制度,设定任何关于其所属公务人员服勤时数之合理上限、服勤与休假之频率、服勤日中连续休息最低时数等攸关公务人员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保护要求之框架性规范,不符宪法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之保护要求。于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
权及健康权之意旨有违。相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3年内,依本解释意旨检讨修正,就上开规范不足部分,订定符合宪法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保护要求之框架性规范。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88年7月2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号函订定发布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第7点第3款规定:“勤务实施时间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辖区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单位勤休更替方式为服勤1日后轮休1日,勤务交替时间为每日上午8时。”与宪法法律保留原则、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保障意旨尚无违背。惟相关机关于前开框架性规范订定前,仍应基于宪法健康权最低限度保护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员服勤时间及休假安排有关事项,诸如勤务规划及每日勤务分配是否于服勤日中给予符合健康权保障之连续休息最低时数等节,随时检讨改进。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规定:“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奖励或其他相当之补偿。”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如外勤消防人员)之服勤时数及超时服勤补偿事项,另设必要合理之特别规定,致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如外勤消防人员)之超时服勤,有未获适当评价与补偿之虞,影响其服公职权,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18条保障人民服公职权之意旨有违。相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3年内,依本解释意旨检讨修正,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之服勤时数及超时服勤补偿ꠊⅱ窗A如勤务时间24小时之服勤时段与勤务内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质及勤务提供之强度及密度为适当之评价与补偿等,订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规范。
内政部96年7月25日内授消字第0960822033号函修正发布之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第4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9年12月27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第5点及第7点规定,对外勤消防人员超时服勤之评价或补偿是否适当,相关机关应于前开超时服勤补偿事项框架性规范订定后检讨之。          
三年内改进XD,同婚争议这么大的都能直接两年日出,公务人员终究是心中最软的一块,而且看起来应该是打一下动一下只修消防员,但逐步放宽公务人员司法救济权还是要给予肯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1-30 00:25:00
公务员只要肯多K法条,人人都可以打行政诉讼....欠什么本来该有的权利,不服就可以告雇主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9-11-30 01:47:00
三年内改进,不过不改也无所谓,科科
作者: benlin1008 (总该轮到我了吧)   2019-11-30 07:04:00
现在在想强制乙等比率感觉也有违宪之虞
作者: TheBelmont   2019-11-30 07:57:00
觉得考试院/铨叙部真的很差劲,他们自己的修法方向都在限制公务员权利;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都要靠大法官相关解释(年改除外),这些机关真可悲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19-11-30 09:19:00
看一下释字653,各位的诉讼权还输受刑人
作者: KarlMarx (抗议WTO无罪!立刻放人!)   2019-11-30 10:41:00
所谓五权根本是笑话。
作者: ihakkanet (健人就是脚勤)   2019-11-30 14:34:00
教师只能职等相当就能提叙薪点,而公务员多增加要职系相同才能提,这也违宪吧!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9-11-30 18:19:00
推 不合理的劳动条件 公务员还无法救济 只能被迫硬吞
楼主: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12-03 14:39:00
https://bit.ly/37XWaQ8 本号主角的故事,好文推荐,看完更害怕了呢!也难怪工会没人敢连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2-03 19:25:00
台湾公务员界,真的有比香港民主吗?? 呵呵~~~~连老百姓都觉得特别权力关系的美味,[认为这样是理所当然同样一件事,发生在劳工,跟发生在公务员,意义完全不同
作者: agriculture (secret)   2019-12-04 16:59:00
F大那个报导... 好可怕
楼主: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12-04 17:22:00
清算两年前已知事实来记今年申诫,真的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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