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新手小菜鸟一只~
最近常常碰到某位高层对于案件的执行提出一些很特殊的意见
今天碰到了一个很神奇的案子,想跟板上的各位前辈请益
这次要自办一个小活动,邀请学者专家来参与
于是便签了设备租借费、餐费以及专家学者出席费
结果高层要退文的理由是
虽然我有提出“设备租借”跟“餐饮”的厂商非属政府拒绝往来对象的资料
但却没证明这些专家学者是不是拒绝往来对象!
不过我从来没被要求过证明专家学者非拒绝往来对象的耶XDD
想请问,有人碰过在案件中被主管要求去讨论这东西的吗?
另外还有碰过因为厂商想使用自己的场地,来省下标案中的场地费
(场地的规格符合我们的需求)
然后这位高层就质疑是在图利厂商的故事
政府采购这东西真的是太深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