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证明专家学者非属拒绝往来厂商?

楼主: Kokutoumikya (Google)   2019-10-24 22:03:56
大家好,我是新手小菜鸟一只~
最近常常碰到某位高层对于案件的执行提出一些很特殊的意见
今天碰到了一个很神奇的案子,想跟板上的各位前辈请益
这次要自办一个小活动,邀请学者专家来参与
于是便签了设备租借费、餐费以及专家学者出席费
结果高层要退文的理由是
虽然我有提出“设备租借”跟“餐饮”的厂商非属政府拒绝往来对象的资料
但却没证明这些专家学者是不是拒绝往来对象!
不过我从来没被要求过证明专家学者非拒绝往来对象的耶XDD
想请问,有人碰过在案件中被主管要求去讨论这东西的吗?
另外还有碰过因为厂商想使用自己的场地,来省下标案中的场地费
(场地的规格符合我们的需求)
然后这位高层就质疑是在图利厂商的故事
政府采购这东西真的是太深奥了......
作者: cat1758 (猫之谷)   2019-10-24 22:15:00
请见工程会96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02100号解释函以前应该也是有这样的争议~后来工程会有开会做成决议
作者: lena98906 (废物姐姐)   2019-10-24 23:11:00
作者: pihan (丞相 起风了)   2019-10-25 01:16:00
不用证明 因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呀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10-25 06:04:00
拒绝厂商的效果只限采购法 出席费钟点费另有专法规定采购的原则就是有专法用专法 没专法才适用采购法另外 你们如果要走采购法 自然人也是厂商的一种可以利用身分证字号及姓名在系统查询
楼主: Kokutoumikya (Google)   2019-10-25 08:27:00
感谢楼上说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25 12:01:00
自己的场地也是要成本.......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5 13:01:00
专家学者出席费适用采购法…这是什么见解,所以学者是投标厂商?自己想想吧如果学者是投标厂商,那你要不要走采购法的程序?公平会每年都有一些小研究可以用自然人,即学者本身投标,但是公平会可是公开招标XD出席会议跟委托研究(劳务)两码事
作者: malowda (malowda)   2019-10-25 18:22:00
贵单位的长官看来是个...哈哈
作者: eno4022 (eno)   2019-10-26 01:58:00
他如果要神经病就一样查给他啊,把工程会查询结果印给他伺候这些xxx真的很干我懂,X的就不能让我们好好做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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