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刚刚收到一份公文,
是有关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10条第1项修正。
原条文:
公务人员符合第七条休假规定者,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每年至少应
休假十四日,未达休假十四日资格者,应全部休毕;休假得以时计。休假并得酌予发给休
假补助。确因公务或业务需要经机关长官核准无法休假时,酌予奖励。
修正条文:
公务人员休假得以时计,每年至少应休假日数,由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及五院定之。休
假并得酌予发给补助。确因公务或业务需要经机关长官核准无法休假时,酌予奖励。
心得:
以后强制休假14天的规定不复存在,各主管院、总统府及国家安全会议,可依实际需要,
弹性调整所属公务人员最少应休假日数。
应该是好棒棒的政策吧,总不会出现强制休假30天的德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