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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让你知道的是
说到底,服务法管的太宽了,宽到难以划出一个范围,最后只好留给掌权者最大的裁量空间,就看他心情决定要不要开铡。
文:黄重豪(台湾公务革新力量联盟成员)
自从香港元朗地铁站发生暴徒攻击旅客,遭质疑“警黑一家亲”后,连身为政府化妆师的公务员都看不下去。约500位新闻主任公开表示,再也受不了发新闻稿抨击反送中成为例行公事,还要昧著良心把民众跟暴徒划上等号,更反对顶头上司新闻处副处长要求各公营机构维护特首尊严。
随后超过四万名,约占全港四分之一的公务员走上街头表达立场,当中还包括公务员事务局前任局长,与现任局长主张公务员应中立、忠诚形成强烈对比。
如果换作在台湾,这群公务员会怎么样呢?
齐头式禁止发声,反正闭嘴就对了
他们不会立刻被质疑不中立,因为在这之前就会先卡到《公务员服务法》(简称服务法)〈第4条第2项〉:“公务员未得长官‘许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机关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之谈话。”
也就是说,管你中不中立、忠不忠诚,闭嘴就对了!所以过去这些人,都因多嘴而被处罚:
疾管局副局长施文仪在脸书表示,台湾争得美国免签有名无实、中国学生加入健保会拖垮财政。因与中央立场不同,最后遭书面警告。
监狱管理员林文蔚在媒体揭露,一位轻度智障受刑人与舍友发生性关系后,被关进独居房,还遭电击。最后林文蔚被记申诫2次。
某邮局员工向媒体投诉,公司超时工作普遍、劳动条件恶劣,最后被记1大过。
消防队员徐国尧多次申诉工时过长未果,因而发起守护消防大游行,结果在40天内被记2大过、6小过、6申诫而免职。
台铁员工黄德辉在普悠玛翻车后,向媒体揭露内部问题。机关原拟惩处,后在舆论压力下作罢。
他们被惩处的官方理由或有不同,但共通的导火线都是:擅自对外发言。
在现行服务法下,只要没获长官允许,无论是否被核定为机密、下班或上班时间、以个人或员工名义、私下或公开,一旦所谈的事情跟职务、政府、政策沾到边,通通都是违法的。
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等警消团体15日在台北举行“公 部门职灾病保障何在?基层拒做免洗筷”记者会表示, 公务员职安法缺乏第三方监督与基层参与机制,导致对 职病者照护制度不完全,呼吁全面检讨。 中央社记者裴禛摄 108年8月15日
问题是,到底谁是那位最后的长官?科长、组长、司长、局长、部长、院长、总统,还是关公、妈祖?核准的程序又是什么?上签、口头、便条、LINE,还是跪着上奏折?职务该怎么认定?假设以下这些人这样说,关不关乎职务?
高雄市经发局人员振臂高呼:“本市必将发大财”
内政部人员呐喊:“同性也有结婚的权利”
教育部人员碎唸:“拒绝教改把我的孩子当白老鼠”
劳动部人员怒呛:“罢工罢成这样,我要怎么教小孩”
警察抱怨:“部长要来慰劳,我们却要停休陪他唱〈我做你的靠山〉,根本是老莱子娱亲,还唱什么靠山,靠北到吐血”
总务人员嫌恶:“办公室有小强,好恶心喔”
说到底,服务法管的太宽了,宽到难以划出一个范围,最后只好留给掌权者最大的裁量空间,就看他心情决定要不要开铡。他们还可以球员兼裁判,因为服务法规范的对象其实包括民选首长、政务人员,这些人更是一天到晚未经许可东家长西家短、把失言当真诚。
种种矛盾,都让服务法沦为人治色彩浓厚的言论管制工具。那么,公务员到底配不配有言论自由?
美国由诉讼实务,发展言论自由审查依据
言论自由贵为宪法白纸黑字,释宪结果也接连加强保障,只是到目前还未触及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公务员一直背负著双重角色,一来是雇主的员工,贯彻老板的意志当属天经地义。二来是国家的公民,表达自身意见本是天赋人权,况且以其深入政府、熟悉业务的战略位置,更有利监督执政者。
这种纪律与人权的拉扯由来已久,连一向以人权自豪的美国,最初也抱着“不爽不要干”的论调。例如1892年麻州最高法院院长就说:“公务员不愿暂停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就没有任用资格可言……一旦接受机关开出的条件而任职,就不能有所抱怨。”
直到1968年,才首度打开言论自由之门。高雄大学政治法律系教授杨戊龙在〈美国公务员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分析及其对台湾的启示〉一文,便整理了美国公务员透过诉讼推进言论自由的进程,举其要如下:
1968年,教师Pickering
案件事由
Pickering投书媒体批评学校的预算分配问题,遭校方以影响校务为由将其免职。
判决理由
预算分配是典型的公共议题,教师又属公共社群的一员,投书亦不妨碍履行教学职务。
控告结果
胜诉
1983年,检察官Connick
案件事由
Connick因拒绝调职,于是发问卷调查同事对调职政策、上司信任感、选举压力、申诉制度等的态度,因而遭解聘。
判决理由
问卷除了少数题目外,其余均属个人宿怨的表达,并非公共议题。
控告结果
败诉
1987年,警长助理Rankin
案件事由
Rankin在办公室与同事私下聊到对白宫削减福利的不满,还说:“如果有人再刺杀总统,希望他得手。”不料被人举发,惨遭开除。
判决理由
就算用词再尖锐、激烈,也是公共言论的样貌之一,况且Rankin并未担任机密、决策、发言人等职,其私下言论对机关的损伤微乎其微。
控告结果
胜诉
1994年,护士Churchill
案件事由
Churchill在医院私下聊到人力短缺与医务管理问题,遭人举报而被解雇。
判决理由
法律并未界定言论自由的普遍标准,因而是否干扰组织正常运作,只能交给雇主判断。
控告结果
败诉
2014年,教师Lane
案件事由
Lane指控校方将她免职,是为了报复她出庭作证时,供出坐领干薪的肥猫。
判决理由
Lane以学校员工身分,就职责范围对外发言,虽然内容违背雇主的意志,但任何人均有义务在法庭说实话,不管是否获得上司授权。
控告结果
胜诉
2006年,检察官Garcetti
案件事由
Garcetti认定警方不法取得搜索票,于是向上陈报建议惩处相关人员,结果不但被忽视,还遭到调职。
判决理由
Garcetti利用公务职责地位所发表的言论,不能视为以公民身分发言,故无法享有言论自由保护。
控告结果
败诉
这些案例互有胜败,显示美国也没有把公务员的言论自由当成理所当然,而且自由的界线到底在哪,依旧众说纷纭。不过经过50年的判例累积,美国已经慢慢归纳出一套审查架构,亦即,以下三个关卡的答案若均为“是”,公务员的发言就受到保护:
1. 是否非出于职务责任?
评估标准如发言行为是不是在行使职权、是不是以机关员工的角色发言等。如果不是,就视同以公民身分发言。
2. 是否属于公共议题?
评估标准如发言内容是否关乎社会多数人之事、是否意在揭发弊端、是否有实质恶意、是否仅属个人恩怨等。这些须从发言的内容、形式、情境综合判断。
3. 是否严重干扰机关的常态运作?
评估标准如是否严重破坏主管的管理权、妨碍政策的有效执行、损害同事间的关系、泄露机密事项、减损本人职务表现等。
在这里,机关必须具体举证公务员言论对政府利益的损害,而不是只凭想像或长官觉得。如果尚不至于,就代表个人自由的效益高于组织纪律,机关必须容忍这种轻度的不和谐,故这一关又称利益衡平或比例原则。
尽管如此,这个分析架构仍有适用的难处,因为大部分个案不是非黑即白,当事人也可能同时掺杂公私心,加上评估标准依旧抽象,导致法官还是倾向尊重机关的裁量权。
尽速修了服务法,删除“私人”两字
而在台湾,由于服务法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发言,也不问内容是否真造成机关实质损害,使得实务上一直没有发展出言论自由的审查依据。最后要不要处罚,还是长官,或长官的长官说了算,甚至处罚轻重会因舆论关注程度而有不同。
例如施文仪案,时任卫生署长邱文达态度相当低调,倒是行政院长陈冲要求人事总处介入调查,考试院长关中也说了重话:“文官要懂得隐藏政治立场,不要讲超过政府政策的话,施文仪已经违反公务伦理。”又因民间及在野声援,处罚程度迭生转折。
2012年台湾长官们的指示,似乎与1892年麻州最高法院院长的论调有一点相似。
但官方并不是没想过动服务法,2002年考试院会决议修正该条,但不是解禁,而是排除政务人员的适用,最后未经立法院通过。
2012年民进党立委吴秉叡提案删除“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机关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之谈话”的“私人”两字。国民党立委徐少萍立刻反制,不仅加码禁止发表“与职务无关”之谈话,还新增“公务员于各类媒体之发言,无论以具名或匿名方式为之,皆应受政府之明确规范”。惟两者皆未过关。
2017年,时代力量再度提案删除“私人”两字,但一读后即被搁置。今年5月,铨叙部又把修正案送进立法院,却完全没有更动该条。
不处理的结果,就是放任问题继续发酵。例如长期在媒体及公开场合谈论公共议题的外交官刘仕杰,最近将工作心得出版成书,外交部立刻函请铨叙部解释有无违法,不料铨叙部又将球踢回来,表示个案是否逾越红线,要由所属机关认定。
显然,两个机关推来推去,谁都不想当那个坏人,尤其个案又是知名人物时,搞不好还惹得一身腥。又试想,如果只是一个没没无闻的小公务员,是不是就是该死?
放著这条不改,还会跟鼓励揭弊产生冲突,例如普悠玛事故之后,许多媒体披露台铁的问题,这些当然是员工冒着被惩处的危险透露出去的。反之,要是大家都乖乖“守法”,让外界只能取得经过长官许可的内容,哪一种对公共利益的危害比较大呢?
如果我们不希望国家花了那么多钱,就只为了养34万只不要想太多、不要讲太多的树獭,那现在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删了服务法那“私人”两字。
但公务员也不要以为自此天宽地阔、铨叙部也不必担心门户洞开,因为若有不当言论,仍然回归《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机关的内部规范、职系的专业伦理来处理。
正是已有这么多的纪律规范存在,更显示全面锁死公务员的言论自由,根本没有必要。
责任编辑:彭振宣
核稿编辑:翁世航
公蛤蛎....标题还是要婊一下才爽
但至少关注了这个议题
只是即使开放私人名义发表言论
仍然受考绩 惩戒 中立法的规范
其实也是换汤不换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