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0年10月任公职,107年5月辞职,年资有满五年,
最近申请退抚基金但只领到自提部分,
查了一下法规,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且年资满五年,应该是连政府拨的部分都能领。
想问有人也是相同状况吗?
是否要去提复审?
补充一下我查到的资料,
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施行细则第二项: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离职且适用原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之
公务人员,于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始申请发还退抚基金费用本息者,仍照原公务人员退
休法规定计算发还退抚基金费用本息。
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公务人员依规定不合退休、资遣于中途离职者,得申请一次发还其本人原缴付之退抚基金费
用本息。缴付退抚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职或撤职而离职者外,得同时申请一次发给政府
拨缴之退抚基金费用本息。
补充一下后记,已经通过人事询问,确实是退抚基金委员会算错了 但这一年多来会不会
有人遇到同样少算的状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