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版上的各位:
如果区公所XX里办理某宣导活动时,
餐费是10万元以下适用小额采购的规定。
那现在XX里干事找的餐饮店是XX里长本人自己开设,
负责人是XX里长,餐饮店是非拒绝往来厂商(已查询过了)
想请问这样有违反采购法的疑虑,
或是公务人员利益回避法条文吗?
因为觉得怪怪的,可是又不是拒绝往来厂商。
所以想请问大家的意见。
谢谢~~
作者:
manlike ( )
2019-03-22 13:03:00里长可以做副业,好好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2 13:27:00里长无给职.....要是不能做生意,只能吃西北风个人是不认为有利益回避的必要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9-03-22 15:14:00
里长领的不叫俸给
作者:
uco330 (向雨祈祷)
2019-03-22 15:30:00如果一个都是80元应该还好吧 @@" 不然叫里长优规多个卤蛋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19-03-22 17:38:00一封存证检举信,承办就趴在那了!里长没事,挂承办。的确没有利益回避规定,但是否符合采购法公平公正规定?换个角度想,小额采购买一颗卤蛋卖80可以吗?。所以不要乱买,买了的话也不要知道....题外话,审计检调最常办的是98、99万迳洽厂商。
作者:
askker (askker)
2019-03-22 17:53:00一次应该还好,每次你就要烦恼了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19-03-22 21:11:00想想如果是自己买的时候,这样的结果能不能接受,还有周遭人对这项采购成果的评价,如果不是太差,就没问题了。承办只是花钱把事情做好的过客,用花公家的钱做好公家事的过客心态,不要放入自己的主观。
作者: giobling (giobling) 2019-03-22 21:17:00
里干事是公所编制不是里长管辖,知道这点就知道该怎么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