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长官有权拒绝同仁的辞职吗?

楼主: segio (初华)   2019-01-24 20:19:56
https://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11908&Index=3
5分钟看懂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重点
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业经总统106年6月14日华总一义字第10600080021 号令公
布,计修正条文27条,新增条文5条。其修正重点摘述如下:
一、 公务人员于停职、休职、留职停薪期间,仍具有公务人员身份;但不得执行职务。
又上开人员于停职、休职、留职停薪原因消灭或期间届满,得依保障法申请复职。(第9
条之1、第11条之1、第11条之2)
二、 公务人员辞职,要以书面申请,除非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
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即应准其辞职。(第12条之1)
三、 公务人员对于长官书面署名下达之命令,除非违反刑事法律,否则都应服从,其并
可免负相关行政责任。(第17条)
四、 公务人员因执行职务发生意外导致受伤、失能或死亡时,服务机关应发给慰问金。
(第21条)
五、 公务人员公法上财产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分为10年及2年:(第24条之1)
(一) 请求发给因执行职务发生意外导致受伤、失能或死亡发给之慰问金,及依法执行职
务涉讼辅助之费用,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10年。
(二) 请求发给一般健康检查之费用、加班费及执行职务垫支之必要费用,请求权消灭时
效期间为2年。
六、 公务人员经机关驳回其依法申请之案件时,得提起覆审,请求该机关为特定内容之
行政处分。(第26条)
七、 覆审事件也可以申请调处。(第85条至第88条、第91条)
八、 再申诉事件决定确定后,有再审议事由,也可以申请再审议。(第94条、第95条、
第100条、第101条)
九、应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参加训练之人员,除了不服保训会所为之行政处分,依诉愿法规
定提起救济外,均可准用保障法之规定,以保障权益。另对于参加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而未
获分发任用之人员,也可准用保障法之规定。(第102条)
作者: FrankChaung (~~~~)   2019-01-24 20:23:00
很多政务大官都觉得自己比法条大的……
作者: aapplestore (apple)   2019-01-24 21:47:00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22057https://tinyurl.com/ycr83xqn 缩址 保训会对12-1的奇特见解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9-01-24 22:40:00
感觉楼上这则解释和没解释一样啊
作者: keepingtime (最美好的时光)   2019-01-25 06:17:00
解释得很清楚,会看不懂才是奇特!
作者: aapplestore (apple)   2019-01-25 07:50:00
保训会的意思是 12-1只要求机关30天内批你的辞职 只要有批不管批什么都可以~所以条文是写“准驳之决定” 意思就是驳也可以唷~是说原文怎么河蟹了 那这篇大概也快了XD我再看了条文一次 更正一下 如果辞呈上直接批否准应该可用第1款 麻烦的是实质否准的其他文字 如再议 请处室主管再予慰留 等等 会给最会保护公务员的保训会奇特解释的空间…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1-25 08:23:00
河蟹好ㄘ^Q^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9-01-25 10:51:00
原则没法定理由只能同意辞职例外故意拖延,时间到视同同意辞职剩下的是离职程序问题其他是辞职生效日(不用上班日)是何时的问题我是不知道回这些废话干什么修法后没理由也能辞职,你爱装疯卖傻就去装对于修法内容看不懂就明说就好了
楼主: segio (初华)   2019-01-25 11:22:00
那我觉得你大可不必回我这些废话.3Q
作者: jujubaby174   2019-01-25 22:20:00
嗯嗯
作者: iiichu (要用功!!!)   2019-01-25 22:39:00
怎么推文有火花起来了XD原原po不知顺利辞职否 如果是被发现po ptt应该火速核准了吧?
作者: pk0943 (.)   2019-01-26 09:27:00
应该是有内部的人看到ptt,原po删文了。
作者: Dheroblood (神手1号)   2019-01-29 00:19:00
他那样不会被同一单位的人看到就有鬼了 现在各单位不是都有派人专门监看舆情是否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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