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叙明:
1.工程契约第3条第1项第1款:依契约价金总额结算。因契约变更致履约标的项目或数量
有增减时,就变更部分予以加减价结算。
2.工程契约第3条第2项第1款:采契约价金总额结算给付之部分:工程之个别项目实作数
量较契约所定数量增减达5%以上时,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约单价以契约变更增减契约
价金。未达5%者,契约价金不予增减。
状况范例:现有1工项,以单价1元,数量100个为原始签订契约,现因现地需求等在施工
中该工项数量须修正为106个或94个。
请问:办理施中工变更之变更预算书内容应为何?
A1:单价仍是1元,数量修正为106或94个,价金实质给付为101或99元。
A2:单价仍是1元,数量修正为106或94个,价金实质给付为106或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