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从事警职,最近请假被告知补休期限已过期
加班事实发生在107年的3、4月
于108年1月中申请补休
按行政院 107.04.11. 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号函
说明二、又加班事实或其他项补休之要件事实如发生于 107年5月1日前,仍
依原相关规定期限补休。
说明三、本院95年12月 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号函、106年1月13日院
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号函及本院(含本院人事行政总处及原本院
人事行政局)历次函释与本函未合部分,均自 107年5月1日停止适
用。
故107年3.4月的加班补休期限应该是适用旧规定
即警政署及行政院的函覆
放宽补休方面:本署于 103 年 11 月 14 日以台内
警字第 1030873028 号函请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同意警察机关执行勤务同仁之加班补休期限不
受 6 个月之限制,并放宽得于 1 年内补休完毕,
案 经行 政院于 同年月 24 日院授 人培字 第
1030053403 号函同意办理在案。
那我的补休期限应该没有过期阿,还是说这也算是牴触的部分?
那就不需要写说明二了阿,所以我觉得我理解没有错误
我的补休期限应该是一年没错
请各位大大帮忙解惑
我一直都是警察,补休从103年12月开始期限就一直是一年
没道理从107年5月1日开始就变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