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加班费比照劳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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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采情形
一、本总处前已就仆君于本参与平台所提加班补休及加班费支给所提建议会商中央及地方
各主管机关后,签陈行政院放宽如下,已初步适度回应民众所提意见:
(一)加班费支给更符实需及管控弹性:本案经多次会商财主等相关机关,并经人事长与
主计长协调后,方删除各机关加班费限额上限规范,回归预算程序办理,使加班费之支给
更符实需,并赋予各主管机关管控弹性。
(二)放宽简任主管人员得支领加班费:除首长、副首长外,其余简任以上主管人员均得
依规定核实支领,就简任主管人员之加班得依机关需要及经费编列情形衡酌给予金钱奖励
,以衡平对待其加班之补偿。
(三)放宽加班补休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以鼓励员工补休并增加运用弹性。
二、有关加班费加成支给部分:前经各主管机关充分沟通意见建议维持现行规定,并签陈
行政院核可。
后续推动规划
考量加班费支给规范甫于107年4月10日修正,并自107年5月1日生效,放宽自91年订定以
来加班经费限额规定及简任以上主管人员不得支领加班费之限制,变革幅度相当大。又制
度施行未满1年,对各级机关财务影响无资料可资评估,本案所提比照劳基法加成支给可
能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宜俟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形再适时通盘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