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ngi0620 (Beyond the Bottom)》之铭言:
: 帮朋友发文,
: 请教版上先进,依现行法规,
: 考上公务人员并取得及格证书后,
: 于试用期间不及格而被服务机关解职,想请教:
: (1)解职之后是否可以重考。
: (2)重考上榜,录取机关是否会取消报到及任用资格。
感谢上篇版友的回复,
写信到考试院,考试院回复若无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2条第1项各款情形,
可以再应考试,
问题该条第2项︰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依法停止任用期间仍不得分配
训练或分发任用为公务人员。”
请问该条文如何解释?(因为考试院回函没提到12条第2项),
依照我朋友试用期间不及格被解职的情形,
会不会将来重考国考录取,却无法分发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