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收到A机关的派令,
A机关派令发文日期为10月26日
派令内容所载异动类别内容为:他机关调进,自派令发布日生效
但小第于11月5日才收到人事会办(包括我)的派令,
我的派令签收日期当然为11月5日,
试问小弟我最晚可以前往A机关的报到日为
11月23日(周五)或11月26日等其他11月底的日子
抑或12月4日或12月5日其他12月初的日子
目前我家人事认为是12月5日这方案,是自我收到的日子起算,
(因为原机关首长倾向把考绩留在原机关打,
至于为何这么晚才收到我也不想再去查证有无问题了)
我比较担心的是12月报到会不会该派令就失效了,
打去A机关询问也得不到确切说明,网络上查到的函释也不够清楚,
唯一可以清楚解释的是79年的函释,但却失效了
有劳有经验的先进代为解答,谢谢
相关函释如下
一、
铨叙部97.09.09.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号令
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 8条所称应于“1 个月内”就职之计算方式,应自
接奉任状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状内所载向后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
,末日之计算方式则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办理。同
条后段所称经主管高级长官特许延长期间以“1 个月”为限,其计算方
式亦同。本部79年 8月20日台华法一字第 0443554号函、90年 3月 2日
90法一字第 1996227号书函及历次函释规定与上开意旨不合者,均自即
日起停止适用。(铨叙部 97.09.09.法一字第0九七二九七四四二三号
令)
二、
铨叙部79.8.20.(79)台华法一字第0443554号函(停止适用)
“公务员服务法”第八条规定:“公务员接奉任状后,除程期外,应于
一个月内就职。但具有正当事由,经主管高级长官特许者,得延长之。
其延长期间以一个月为限。”准此,公务员奉派职务后,除程期外,应
于派令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就职,惟如当事人接奉派令之日系在该派令
生效日后者,一个月期间之计算,应自当事人接奉派令之日起算,以维
护当事人之权益。(铨叙部79.8.20.(79)台华法一字第0四四三五五
四号函(停止适用))〔依铨叙部 97.09.09. 部法一字第0九七二九
七四四二三号令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