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rrykho (那个那个)》之铭言:
: 各位先进好,目前小弟承办一件工程案
: 其中第一次未达三家流标,第二次未进底价废标,第三次未进底价废标
: 推测为首长核定底价过低,因此与主管讨论后决定签请首长核定底价
: 以下是我的问题:
: 1.第二次与第三次皆同一家厂商投标且只有一家投标,重订底价是否有图利的嫌疑?
: (经询问潜势投标厂商表示预算过低利润少故意愿不高,而投标厂商因拿下本机关年度
: 保养合约,担心其他厂商施作品质不良造成后续维护困扰只能硬著头皮标)
: 2.承上,因未更动工项预算图说等,仅更改底价方式,对于不特定厂商主管认为可以
: 公告底价方式办理。虽然采购法是写有实际需求可公告底价,以上的考量是否为充分理
: 由做为公告底价之依据?
: 由于本机关未有公告底价之前例,如各位先进有办理之经验再请不吝指点小弟(推文或
: 私讯皆可),感谢各位!
第1次未达3家流标,第2次以后就不受3家限制,开标后就可以进入比减价的环节
那因为第2次投标只有1家的关系,开标后其实就是议价
(2家以上叫比价,1家叫议价)
然后依据法源是GPL53条、细则72条
接着是底价的部分
我的作法是一开始就会附建议底价分析表给首长参考,让他的底价别低于现实太多
所以我建议是多附这几次厂商的标价,然后加上建议底价分析表,让他知道底价订太低了
首长通常也会从善如流啦,毕竟都有佐证资料,除非他是那种不受控制的,那真的要赶
快拉着主管当面报告一下。
再来是错误态样的部分
照文章来看,你们前面三次都没有改过定价
接下来你们要重订底价的话,务必要注意政府采购错误行为态样”序号十之(十七)所述
的错误行为
也就是要避免首长订出一个比之前合格厂商的最低标价还高的底价
(避免方式就如前所述)
然后接着回答你的问题
1.重订底价是否有图利?
依据工程会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876号的函示
……;如未有上开情形,而原订底价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订底价,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
人员决定。
首长决定要不要重订
2.台北市公告底价的公文
府工采字第10632182500号
http://test.root.com.tw/bid_p/frontFunction/Affair/wfrmRule_detail_3.aspx?ID=18
37
(网址太长,记得自己多补个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