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目前小弟承办一件工程案
其中第一次未达三家流标,第二次未进底价废标,第三次未进底价废标
推测为首长核定底价过低,因此与主管讨论后决定签请首长核定底价
以下是我的问题:
1.第二次与第三次皆同一家厂商投标且只有一家投标,重订底价是否有图利的嫌疑?
(经询问潜势投标厂商表示预算过低利润少故意愿不高,而投标厂商因拿下本机关年度
保养合约,担心其他厂商施作品质不良造成后续维护困扰只能硬著头皮标)
2.承上,因未更动工项预算图说等,仅更改底价方式,对于不特定厂商主管认为可以
公告底价方式办理。虽然采购法是写有实际需求可公告底价,以上的考量是否为充分理
由做为公告底价之依据?
由于本机关未有公告底价之前例,如各位先进有办理之经验再请不吝指点小弟(推文或
私讯皆可),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