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公门先进晚午安,
小弟是轮班人员,加班费依超过的基本时数照实核发
最近因为业务上出包,被单位主管要求另外来补救训练/加强技能
补救训练/加强技能 并不会实际执行职务,
但需要做一些当初出包的自我检讨之类的
且该补救训练/加强技能 不予并计时数
题外话:如果出大包的话,单位自有其他规定可记过/申诫
今天出的是小包
想请问的是,机关可以这样叫人来而不计加班时数的吗?
有无违反公务人员保障法 第23条
若为合法,可否提供相关法源供小弟参考,请各位先不要战“直接记过”会不会比较好
附上单位条文供各位参考,谢谢
... 因查核有不满意项目而实施之训练种类,由"强化训练"改为"补救训练",
并新增该补救训练不予并计值班时数。
另外一条
... 实施加强技能措施期间,不予并计值班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