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DQ6 (reDQ6)》之铭言:
: 好几年前有提问过
: 历经这几年变迁
: 加上家庭经济考量
: 已经决定要辞职,新工作也谈好
: 我的问题是
: 月底丢辞呈,预计9月底走
: 如果上头批12月才准走
: 请问9月底走的了吗?还是要到12月?
公务人员保障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第12-1条
公务人员之辞职,应以书面为之。除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规定
者外,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不得拒绝之。
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于收受辞职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为准驳之决定。
逾期未为决定者,视为同意辞职,并以期满之次日为生效日。但公务人员
指定之离职日逾三十日者,以该日为生效日。
所以,您7月底以书面提出辞呈,预计9月底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