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这会不会算是“人事”方面的问题:
假设某人普考或地特四等某职系上榜,在职一段期间后,考上同职系的高考或地特三等。
一、假设若普考部份已经受训完成合格实授,则请问当事人这种情况的“高考训”将受
哪些范围(意思是会有部份内容省略、或完全省略不到)?
二、当事人退休时整体“年资”的计算,担任普考委任人员期间假设N年,一段时日后考上
同职系高考或地特三等后(但还没达可自由离去的年限,毕竟现在普考要绑三年、地特绑
六年,假设普考上榜赴任后二年,考上外县市地特三等...),去分发的新职缺赴任
(此时或许已受完前训、或是还没去受完训)相应的职等缺,这部份有M年。
则当事人最后依退休法的规定的是否达可请领月退的“年资”,是可计入前段的N年,
或只计算后段的M年而已(假设当事人未在原机关待3年,就离职赴任考上的高考或地特三
等分发的职缺了)?或是可计入N年但必须相应地让退休金给付金额打折?
ps.
另外想加问一下,某些职系(据说为了防弊)的公务员,如果升迁的话必须升至其他机关
。中央政府多数机关在台北还比较不是问题,如果原机关是地方政府,当事人原本在A县
当某单位科员,升主管时上级派令的机关是在其他县市,而某些当事人因为家庭因素无法
离开A县。那么是不是这种家庭背景的公务员,应有心理准备与心理建设就是不求升迁了?
感谢熟悉人事法规与实务的网友说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