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现职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资历之一者,得认为具有拟调任之荐任职务职系
专长:
一、具有第五条各款资历之一。
二、经公务人员考试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以上任用资格,其考试类科或职系与调任职
务职系性质相近。
三、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专科学校或得以采认之国外专科学校毕业,其科别性质与调任职
务职系性质相近。
四、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专科或得以采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其最近十年在专科学
校以上学校(含尚未毕业者),曾修习与调任职务职系性质相近之科目二十学分以上;其
所修习科目,依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普通考试专业科目,参酌调任职务之职系说
明书所定工作性质及内容,计其学分。但科目相同或类似之学分应合并计算,最高以六学
分为限。
五、曾任行政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委任第五职等以上、相当委任第五职等以上
职务或曾任中尉以上军官满二年,且其工作性质与调任职务职系性质相近,成绩优良有证
明文件。
想请问各位前辈,第五款是什么意思?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