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采购案业务单位跟采购、会计单位对厂商逾期缴纳履保金之违约金计算
有了歧见,故想请教大家的意见:
本案为劳动派遣案件,所以厂商报价跟核定的底价只有非固定金额部分,
今天厂商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契约价金5%),
投标须知规定每逾期1日得罚决标金额5/10000,
那所谓的“决标金额”应该是整个采购案(含固定金额)的决标金额
还是仅有非固定金额项目的决标金额。(两者金额差距极大)
采购跟会计单位认为应该是整个案子的决标金额,
业务单位则认为应该是非固定金额项目的决标金额,
理由是本案投标须知内的差额保证金计算方式(底价*80%-决标金额)中的决标金额
就是指非固定项目的决标价,同理可证,决标金额是指非固定金额部分
我原先是赞同采购单位的意见,但业务单位的意见似乎也有点道理,
故想请教大家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