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服务的机关每年年底例行性会用公务预算采购一批新制服给同仁,因去年采购的那时候
我刚好在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即使我早在一个月前便告知机关我将如期复职,机关负责采
买的人员在签办的时候还是把我给忘了,以致全机关连同工友、约聘雇及委外人力在内,
就只有我一个人没有新制服,本来我是认为没拿到就算了。但这个月底机关办理活动要求
全员穿新制服出席,这样没制服好像也不行。
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留停期间我仍是机关员工,除了仍受公务人员服务法规范之外,亦应
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之福利,请机关重视我的权益,买一套跟大家一样的制服补给我吗?